首页 > 其他经济法规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政规发〔202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宣布失效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修改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