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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2012年度起扩容

2012-03-15 17:08:34文章来源: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做出规定。

  文件规定,自201211日至2015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财税[2011]117号是对《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文件的继续,原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111日至2011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117号将享受企业所得税的范围由原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提高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并将优惠期限延长到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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