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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县民政局:

    现将《北京市社区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在实行中不断探索、完善。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社区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服务中心的管理,促进社区服务事业的发展,依据《北京市社区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1991年第10号政府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服务中心是为本地区居民、单位提供公益性服务为主的非营利社会服务机构。

    凡在本市区域内,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兴办的区县、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均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管理与运营,坚持政府扶持的原则,给予公益性项目资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坚持社会福利社会化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坚持公益性服务为主,多样化经营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区县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是本级社区服务中心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负责社区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应纳入区县、街道城市建设规划。社区服务中心(包括社区服务站)的基础设施属于国有资产,只能用于社区服务事业,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社区服务中心的建立与撤销需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社区服务中心应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项目的管理和服务。

    1、管理从事社区服务的便民利民服务网点。

    2、管理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呼叫系统,对入网服务商的服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3、负责辖区内社区服务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社区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4、协调有关社会服务组织,承担政府委托的社会事务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项目,如卫生体育、教育科普、计划生育等工作项目。

    5、负责政府委托的社区服务项目招投标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社区服务中心应承担和开展下列服务项目:

    1、便民利民、文化娱乐等服务。

    2、家政类中介服务。

    3、政务信息、便民服务信息等咨询服务。

    4、社区居民的自助互助服务。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九条  主管机关应成立社区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为社区服务中心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原则上由主管机关、相关部门、参建单位、居民代表、辖区单位代表、社会服务组织代表5  9名组成。管理委员会应制定章程并根据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社区服务中心工作计划,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听取财务预决算汇报;讨论社区居民的需求意见,审定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每年应向主管机关提交社区服务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工作报告以及社区服务发展资金使用报告等。

    第十三条  社区服务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主管机关推荐,管理委员会聘任,任期一般为三年。

    社区服务中心按照非营利社会服务机构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独立进行财务核算,享有项目经营权、财务自主权、人事聘用权。法人代表一般由中心主任担任。

    第十四条  社区服务中心设立监察组,监察组主要由社区居民代表、社区知名人士、社区单位代表3-7名组成。设1名组长。

    监察组负责收集和反映社区居民意见,监督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落实,监督社区服务项目的开展。监察组组长列席管理委员会例会。

    第十五条  各级社区服务中心的管理人员为社会工作者,实行聘任制和岗位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岗位工资标准由各区县依据有关法规和本区县情况自行确定。社会工作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过专业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社区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项目需要,招聘工作人员,建立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社区服务中心的项目运营可招募志愿者。社区服务中心应建立社区志愿者协会,对本地区志愿者(队)进行登记注册管理,社区服务中心定期对社区志愿者进行专业服务知识、服务技能方面的培训。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社区服务中心服务项目设置,由主任提出意见,管理委员会在调查和征求社区居民需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社区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分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种。

    公益性项目指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优抚对象、贫困户、下岗失业人员等提供的无偿服务项目;为社区成员提供的优惠和低偿服务项目。

    经营性项目指为满足社区居民物质文化需求提供的有偿服务项目。

    社区服务中心在确保公益性项目占主体地位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经营性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  政府职能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委托开展的社会服务项目,社区服务中心可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直接运作,也可通过公开招标,以合同管理的方式交由社会服务组织或企业运作。

    第二十一条  社区服务中心服务项目经费来源社区服务中心应单独编制年度公益性服务项目工作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政府举办的公益性项目和有关部门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开展的项目,应根据费随事转的原则,划拨相应经费。社区服务中心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社区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批准兴办的经营性服务项目,由中心自筹经费,实行单独核算。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报请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社区服务中心实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财政对其承担的公益性项目进行定向补助。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社区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管理委员会决策制度、项目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员招聘制度、培训制度、志愿者登记管理制度、设施管理制度、监察组工作制度、考核评估制度等。将各项制度和规范向社会公布,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主管机关应对社区服务中心确定的目标任务进行评估,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于经营管理混乱、改变社区服务中心性质者,主管机关有权向管理委员会提出撤换中心主任意见。

    第二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征求社区群众意见,对社区服务中心的运营与服务进行评议,并向主管机关和社区居民及社区单位通报评议结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