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宗教事务局:
你局《关于请予批准江苏省伊斯兰教协会<关于申请办理清真食品监制收费立项的请示>的函》(苏宗发[2003]62号)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清真食品认证费的通知》(财综字[2000]60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清真食品认证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174号)规定,同意江苏省伊斯兰教协会按照《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清真食品监制条例》要求,在对销往伊斯兰教国家的畜禽肉类食品进行监督检查后,向符合规定的食品出具证书(哈拉证)时收取认证费。收费标准为每份证书100—350元。具体收费标准应在规定幅度内按货值总金额的1.5%0计收,收费额低于100元的按每份证书100元收取;收费额高于350元的按每份证书350元收取,高出部分不再收取。此外,不得再取其他费用。
二、出口清真食品认证费收入应按规定缴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应专项用于省伊斯兰教协会对各屠宰厂家的监督检查、培训专职屠宰员(阿訇),以及清真食品证书的印制、发放等开支。
三、省伊斯兰教协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函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省伊斯兰教协会接函后应到省物价局办领收费许可证,购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