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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公安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公安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七月三日

    衡水市公安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字〔2001〕73号),设置衡水市公安局。衡水市公安局是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衡水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研究部署、组织实施全市公安工作,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二)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新措施,推进全市公安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三)搜集、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有关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适时组织实施。

    (四)指导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察工作,直接经办重特大案件。

    (五)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治安案件,组织、协调、参与处置重大社会性案件和治安事故;承担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特种行业等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和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七)组织实施消防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

    (八)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市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的警卫工作。

    (十)负责全市收押场所及监视设备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对在押人员的监管、教育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审批全市的劳教案件,办理劳教案件的复议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对机动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十三)规划和组织实施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

    (十四)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五)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以及公安宣传、民警教育训练等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市警衔的授予和变动;按照规定管理协管干部。

    (十六)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查处和督办公安民警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十七)制定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规划,并负责管理工作;指导做好财务及经费等保障工作;搞好局机关的后勤保障和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衡水市公安局机关内设16个职能处室及政治部。

    (一)办公室

    负责对全市敌情、社情和社会治安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公安业务工作进行协调检查,为市局党委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市局机关的文秘信息、机要、档案、文印、保密等项工作。

    (二)110指挥中心

    负责全市110报警台“接警”、“处警”工作,传达领导指令、掌握案件查处情况,进行信息反馈,督办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

    政治部内设三个处:综合处、人事处、宣教处(警官培训中心)。

    (三)综合处

    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公安队伍管理、信息调研、立功创模及政治部的日常行政管理和文秘工作。

    (四)人事处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机构、编制、警衔管理及民警录用、辞退工作;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年度考核、人事档案管理、劳资福利、保险、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人等级考核等工作;负责县(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消防部队副营以上和警卫干部的协管工作;负责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五)宣教处(警官培训中心)

    负责全市公安民警的学历教育、警体达标及警衔晋升培训,岗位培训和军转干部的培训工作。

    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的宣传新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公安文化建设和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对外的影视宣传、报刊文字报道和公安系统内部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监所管理处

    负责全市看守所、行政拘留所及其人员的监管和教育工作;指导检查全市监所安全防范工作,查处安全事故、指导监所监控技术建设,规划、监督监所修建工程。

    (七)出入境管理处

    负责出入境和外国人管理工作。

    (八)信息通信处

    负责全市公安系统的无线电台、有线电话的装备、安装组网、维修和管理工作,保障公安系统的内部机要通讯畅通。

    (九)控告申诉处

    负责群众来信、来访、控告申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对信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十)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

    负责对全市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监察和指导,依法调查、处理危害公共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案件。

    (十一)法制处

    负责全市劳教案件的审批,治安案件的二裁审理、应诉、公安法制工作规划的制定,对各县(市)公安局和分局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十二)户政管理处(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的户口管理、计算机人口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人口统计、身份证制发、各类户口的审批等项工作。

    (十三)行政管理处

    负责市公安局机关的后勤保障工作。

    (十四)计划财务装备处

    负责全市公安装备物资的计划分配、财务管理、公安业务经费及对其它款项的划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审计处

    负责对全市公安业务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的检查、审计工作。

    (十六)警务督察处(警务督察队)

    负责对市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十七)行动技术处

    运用技术侦察的特殊手段,掌握情报信息,为侦破各类重特大案件服务。

    (十八)经济犯罪侦察处

    掌握和综合分析全市经济犯罪规律特点和经济侦查情况,研究制定对策;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税收征管、合同诈骗、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妨害对公司企业秩序、侵犯知识产权等《刑法》分则中规定的76种经济犯罪;负责跨省市、跨地区办理经济案件的审核把关和指导、协调、督办工作。

    (十九)治安管理处

    负责全市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对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爆炸物品和特种行业进行管理,同时检查、指导县(市)局及分局的基层基础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公安局机关政法专项国家编制14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政治部主任(副处)1名,指挥中心主任1名(副县),科级职数46个(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纪检(监察)机构领导职数在机关总编制内另行确定。

    四、直属单位

    下属单位政法专项编制865名(含地方编70名)。

    (一)桃城分局

    定政法编制353名(含基层派出所)。其中局长1名,政委1名,副局长4名,副政委1名,政治处主任(副科)1名。局长、政委可配副处级干部。各公安派出所为股级机构,所长、指导员可配副科级干部。

    (二)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定政法编制35名(含基层派出所)。其中局长1名,政委1名,副局长2名,政治处主任(副科)1名。局长、政委可配副处级干部。各派出所为股级机构,所长、指导员可配副科级干部。

    (三)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定交警政法编制299名。内设办公室、政治处、事故科、业务科、培训科、机动车检测科、行政科、财务科、宣教科、秩序科、“三乱”查处科、计算机信息科12个科室和3个直属大队。设支队长(副处)1名,政委(副处)1名,副支队长(正科)4名,副政委(正科)1名,内设科室均为正科级,科级职数41名(含副支队长、副政委、12个科室及3个直属大队各4个科级职数)。

    (四)刑事警察支队

    定政法编制45名。内设办公室、政治处、刑事技术科、基础业务科、预审科和3个直属大队。支队长、政委可配副县级干部。副支队长(正科)3名。内设科室均为正科级,科室设一正一副;大队设大队长、教导员各1名,均为副科级。

    (五)巡警防暴支队

    定政法编制45名。内设办公室、政治处和3个直属大队。支队长、政委可配副县级干部。副支队长2名。办公室主任、政治处主任各1名,大队长、教导员各1名,均为副科级。

    (六)国内安全保卫支队

    定政法编制35名。设支队长(副处)1名,政委(副处)1名,副支队长(正科)2名。

    (七)110特勤大队

    定政法编制20名。大队长、教导员(正科)各1名,副大队长3名。

    (八)看守所

    定政法编制21名。设所长(正科)1名,副所长2名。

    (九)行政拘留所

    定政法编制12名。设所长(正科)1名,副所长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