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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地税局关于淄博市地税有奖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政府同意市地税局关于《淄博市地税有奖发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六月十九日淄博市地税有奖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鼓励消费者积极索取发票

    ,强化我市地税发票管理,保护国家税收和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奖发票包括刮奖、抽奖和举报奖励,实行“三奖合一”的有奖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刮奖、举报由各区县(包括高新区)、市局各分局组织实施,发票抽奖由市局在全市范围内

    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  对在淄博市境内从事餐饮业、宾馆业、洗熨业、洗浴业、照相业、旅游业、广

    告业等服务业、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推行使用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带有刮奖

    功能的新版发票,包括剪口式和卷筒式(税控收款机使用)两种发票。

    第四条  奖金设置以150万份有奖发票为一组,设500元、100元、50元、20元和10元五等

    奖项,其中一等奖500个、二等奖1500个、三等奖3000个、四等奖9000个、五等奖16000个,综

    合奖项中奖面2%.第五条  发票的布奖和印制须经公证部门公证。

    第六条  新版剪口式发票右侧、卷筒式发票下方带有刮奖区,覆盖墨下面有重奖金额和“

    护税光荣“等字样。

    消费者取得发票后,刮开兑奖区,显示有中奖金额且奖金额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可凭

    有奖发票向开具发票的经营者兑奖,经营者核对无误后,应当立即兑奖,并将发票兑奖联留存;

    显示有500元中奖金额的,中奖者既可在经营者处兑奖,也可到经营者主管地税机关处兑奖。

    第七条  消费者不能现场兑奖的,可以过后持发票原件到开具发票的经营者处兑奖,也可

    到经营者主管地税机关处兑奖,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第八条  经营者兑付奖金后,可以随时凭有奖发票兑奖联和存根联到所属办税服务厅办理

    结算手续,并按兑付奖金额5%领取手续费。

    第九条  使用有奖发票的经营者不得无故拒绝兑奖,不得拒绝开具正式发票或以其他非正

    式单据代替,不得自行刮开兑奖区,消费者有权拒绝收取已经刮开兑奖区的发票。

    第十条  作废发票不得刮开兑奖区,不得参与兑奖、抽奖。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开具发票之前刮开或将作废发票刮开兑奖区的,税务机关按未按规定

    开具发票处理。

    第十二条  抽奖资格。参加抽奖的只能是淄博市地方税务局新版带刮奖功能的卷筒式和

    剪口式发票,并且是已经开具、填写完整、号码已经录入的当期合法发票。

    第十三条  号码录入。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经营者领购发票时,必须携带税控IC卡,由地税机关录入专用程序,存储已经开具的有奖发票号码。持有卷筒式发票的消费者

    不必再录入所持发票号码。持有剪口式有奖发票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普通电话或者登陆地税网

    站,根据提示录入发票号码。1--6月份有奖发票号码录入截至日期为6月30日前,7--12月份在

    12月31日前。有奖发票只能参加一次抽奖,重复录入无效。淄博市地方税务局每期抽奖活动举

    行前汇总全市所有录入的有奖发票号码,组织抽奖。

    第十四条  抽奖日期。地税发票抽奖一年举行两期,抽奖时间为7月下旬和次年1月下旬,

    抽奖时间如有变动,应提前在媒体公示。

    第十五条  奖金设置。每期抽奖设奖金总额20万元,其中一等奖20名,每名奖金5000元;二

    等奖40名,每名奖金2500元。

    第十六条  兑奖办法。每期中奖号码公告后30天内为兑奖期,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兑奖。中

    奖者持中奖发票原件、身份证原件或其他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到地税机关指定的地点登记

    核实后,方可取得奖金。中奖者取得的奖金须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奖地税机

    关按税法规定予以扣缴。

    第十七条  抽奖活动由市地税局统一组织,公开进行,届时聘请有关部门和消费者代表参

    加,由新闻媒体现场直播,并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中奖号码在抽奖当天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中奖发票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兑奖:(一)假发票;

    (二)票面内容填写不真实或不完整不规范的;

    (三)经过涂改的;

    (四)票面破损严重,填写内容无法辩认的;

    (五)未加盖经营者发票专用章的;

    (六)发票票面盖章与开具发票经营者名称不相符的;

    (七)超过兑奖时间未兑奖的;

    (八)开具金额与存根联不符的;

    (九)开奖后填开的;

    (十)超过规定日期录入的;

    (十一)卷筒式发票打印的发票号码与票面发票号码不一致的;

    (十二)其他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获取奖金的,除取消其抽奖资格、收回所得奖金外,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消费者索取地税发票时,如发现经营者拒绝开具或有其他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

    行为,可以持该票或有关证据到地税机关举报,地税机关查实后给予举报者300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地税机关对举报案件按照《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地税消费发票举报奖励办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的身份保密。

    第二十二条  发票刮奖、举报奖所需经费由各区县财政拨付,市属分局的发票刮奖、举报

    奖及全市统一组织的发票抽奖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经费从实行有奖发票范围的纳税人上

    缴地方税收收入比实行有奖发票前基数增长部分中拨付地税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