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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吉林省2002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我省2002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公布如下:长春市区、吉林市区为310元/月,1.85元/小时;

    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和延吉市、珲春市为275元/月,1.64元/小时;

    其他县(市)为240元/月,1.43元/小时。

    2002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执行期为2002年5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

    乡镇企业暂不执行本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