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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迁建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建、迁建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现将《北京市新建、迁建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北京市新建、迁建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5号)和民政部关于《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1995年第2号令)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烈士纪念建筑物是政府和群众团体为献身无产阶级革命事业和人民大众利益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纪念性建筑设施。

    第三条  烈士纪念建筑物,根据其纪念意义及规模大小,分为全国重点保护单位,市级保护单位和区县级保护单位。

    第四条  新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必须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申请新建烈士纪念建筑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程序报批。申办部门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区县人民政府的请示;

    2、拟建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基本情况;

    3、革命烈士生前的事迹材料;

    4、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

    5、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办部门提交的上述材料要求齐全、规范、有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迁移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因建设工程必须迁移的,区县级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须经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同意;市级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须经市政府和民政部同意;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须经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家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迁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需要迁建的,申办部门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区县人民政府的请示;

    2、原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基本情况;

    3、拟建烈士纪念建筑物的规划;

    4、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

    区县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迁建,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