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辑、财政局,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2年我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