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法规
天津市关于转发《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辑、财政局,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2年我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