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经我们重新清理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它政策措施的意见》的精神,现将你局收取的机动车变更、过户、转出、注销登记等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费每辆每次5元(编码172001012),
二、机动车过户登记费每辆每次5元(编码172001012),
三、机动车转出登记费每辆每次5元(编码172001013),
四、机动车注销登记费每辆每次5元(编码172001018),
五、机动车年检每辆每次7元,六、你局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京价(涉)字[1991]第170号、京价(收)字[1992]第238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