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及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0〕292号)精神,为加强粮食补助资金的管理,做好退耕还林还草供应工作,保障退耕农民吃粮不受影响,确保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标准、范围及粮源经市林业局、财政局验收、核准的退耕农户,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200斤;供应品种为玉米、小麦;粮食补助年限为经济林5年,生态林8年,对超过国家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不予补助;供应粮源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储存的市储备粮,粮食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对退耕农户只供应粮食实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发放。
对退耕农户实行粮食定点供应,承担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由市粮食局审核验收后确定。有关粮食供应凭证和手续由市粮食局、林业局协商确定。粮食出库计划的下达和执行要遵守《北京市库存粮油仓单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二、粮食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1.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的粮食,其补助款由中央按每斤原粮0.7元负担并对市政府包干,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市财政局按每斤原粮实际平均库存价格拨付粮食补助资金并归还占用北京市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补助款如有结余,滚动用于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不得挪作他用,如有缺口,由市财政负担。
2.粮食补助资金实行市农发行专户拨付和管理。市财政局在“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下单独设置明细帐,专门登记粮食补助资金收支情况。
3.粮食补助资金实行按季拨付。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粮食局、林业局审核后报送的粮食供应情况,按季与市农发行结算退耕还林还草供应粮食的货款,直接从粮食补助资金专户中抵扣。抵扣货款后,市农发行相应核销市储备粮等贷款。
4.在专户中间歇暂存的粮食补助资金,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转增本金,不得挪作他用。
三、粮食补助资金的清算办法
1.粮食补助资金实行“按季反映,年终清算”。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由市粮食局填报“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表”,经市林业局审核签章后报送市财政局。季报格式附后。
2.日历年度结束后,由市粮食局编制“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资金使用年度决算表”,经市林业局和市农发行签章后,于次年2月1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根据市林业局验收的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和有关补助标准批复年度决算,并于2月底之前报送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经验收没有达到退耕还林还草计划面积的区(县),市财政局、粮食局、林业局将在下年度扣抵多拨的粮食补助;超出试点计划面积的粮食补助,由区县自行解决。
附件: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