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财税[2003]15号 )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财税[2003]1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