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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财税[2003]15 )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财税[2003]1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OO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