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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了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差旅费改革思路,经调查研究,现对市财政局《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厦财事(1996)72号]有关差旅费开支标准做部分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住宿的等级标准

职务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一般
地区  
省内(不含福
州市区)  
直辖市
省会市
单列市  
经济特区
北京市
上海市  
副市长以上,以及相当职务人员   220   220   280   350  
正副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被聘任或任命为市级机关局总工程师,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人员。   120   120   150   200  
其余人员   1OO   80   120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