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