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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

    (1997年8月1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8日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罚、没款的收缴和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