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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计委: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投资[1996]2801号文《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有关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并将申报材料于1月20日前报市计委、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计投资[1996]28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