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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4]25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