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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转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外经贸部、卫生部(1995)财外字第333号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外事处联系,以便不断改进、完善。

    附件: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5〕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