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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容整洁一条街管理规定及标准

    为巩固市容整洁一条街的建设成果,加强和规范市容整洁一条先进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区市县城区范围内命名的市容整洁一条街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二、市容整洁一条街的管理,实行政府领导、统筹安排、分工配合、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综合管护的工作体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责权一致的原则。

    三、市和区县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市容整洁一条街的管理工作。

    主管市容整洁一条街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各级规划、城建、交通、园林、建管、房管、公安、工商、财办、公用、电信、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重府发「1994」36号文的分工,积极配合搞好市容整洁一条街的管理工作。

    四、对命名的市容整洁一条街,由市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标准和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复验。根据检查复验情况,由市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作出维持或者取消原命名的决定。

    五、管理的基本标准:

    (一)车行道、人行道平整,排水通畅。

    (二)沿街园林绿化整齐美观。

    (三)临街建筑物外观整洁,与街景协调。

    (四)各类市政、环卫、交通、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布局合理,管护有序,整洁完好。

    (五)各类户外广告、标志、标牌、管线、交通护栏等设置规范整洁,分布走向合理安全,不碍市容。

    (六)环境卫生良好,定时清扫保洁,管理严格。

    (七)市容整洁一条街为主干道的,不允许摆摊设点。

    六、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区市县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市市容整洁一条街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其规定职责。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认真加强对辖区内市容整洁一条街的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参与、配合、支持。

    (三)按重府发「1991」153号文、重府发「1994」36号文的规定,切实保证和落实市容整洁一条街管理的必要经费。

    (四)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管理责任。区市县政论至少每半年应组织一次对市容整洁一条街道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路、树、房、灯、牌、线、桥、栏、站等方面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洁。涉及整洁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居民,须按规定标准进行整治和日常管护。对拒不进行整治的,区市县政府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理或责成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七、管理制度:

    (一)报告制度。涉及市容整洁一条街管理的有关部门和街镇,每半年须向当地区市县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所分管的工作情况,各区市县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每半年向市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

    (二)部门督办制度。各级城市管理办公室和有关街镇应加强对市容整洁一条街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好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检查督办;可采取发督办通知书的形式,促其认真履行应尽职责。

    (三)考核奖惩制度。市级有关部门,区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街镇履行市容整洁一条街管理工作职责的情况,列入城管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进行奖惩。

    八、在市容整洁一条街范围内人事下列活动,应严格控制,确需办理,应先征得同级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同意,然后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一)封闭、改造、装修临街楼房阳台。

    (二)在街道两侧搭建临时建筑物。

    (三)在人行街道设置报亭、售货亭、停车点、修车点、洗车点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四)户外广告、霓虹灯、画廊、张贴栏、广告栏、报栏、宣传栏、招商牌匾、路标、路牌等设施。

    (五)义务性宣传、咨询、便民服务、有奖或福利奖券发售等临时性占道。

    (六)旧城改造施工、早夜市摊区(点)设置。

    九、对在市容整洁一条街范围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和市容环卫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管监察队和有关部门及其执法队伍按原有关规定处罚。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市容整洁一条街容貌管理标准

    一、市政设施

    1.1道路平整、完好、畅通。混凝土路面无断裂、无沉陷;沥青路面无坑凼、无耸包、无龟裂。

    1.2路沿石、镶边石完整、无破损。人街道方块平坦、整齐、完好,无歪斜,无翘角,无跛、缺损。

    1.3上下水设施完善,符合卫生要求。排水沟(管)畅通,无积水,窨井盖、水篱子等设施完整,无缺损、不堵塞。临街住房、店堂的落水管、污水管与下水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1.4道路护坡、堡坎、页岩硬化覆盖,无裂缝,无崩缺,无渗水,无塌方。

    1.5电杆、邮筒、消防水桩、电话亭等设置合理,设施整洁、完好;各种井盖无缺损,与路面标高一致。

    1.6电缆、供电线路及电杆的架设整齐、美观,符合技术规范。

    1.7路灯、桥灯和公共场所的灯光明亮,亮灯率在96%以上。灯柱、灯具等设施完好、清洁、美观。

    1.8人行立交桥、地下通道、隧道设施完好、清洁、美观。

    二、交通标志及设施

    2.1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醒目。

    2.2交通隔离护栏、隔离墩完好、整洁。

    2.3指挥岗亭、信号灯、晴雨伞设施完好、醒目、整洁、美观。

    2.4公共汽(电)车候车棚(站)、调度亭整洁、美观,环境清洁,站牌字迹清晰,无损坏锈蚀。

    三、园林绿化

    3.1街道树树形整齐,无枯枝、死树,无病虫害。树池封闭,树圈平整。树上无牵绳、挂物、锭钉。

    3.2花台、游园、绿点内的树木花草生长繁茂,色彩美观。园林设施和标志完好、绿地清洁。

    3.3机关、庭院、屋顶、阳台绿化美化效果好;

    3.4护坡、堡坎绿地整齐,无枯枝、死树,绿地内无污物。

    四、临街建筑

    4.1临街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功能合理,造型美观,装饰色彩与街景和谐。

    4.2临街现有建筑物外形完好、整洁。临街阳台整齐,无乱挂、乱堆杂物,外控阳台无私自封闭。

    4.3历史遗迹、各人故居及其环境保护完好。

    4.4城市雕塑布局合理,内容健康,有较高艺术水平。建筑小品新颖整洁。

    4.5临街建筑工地材料堆码整齐,施工围墙完整,进出车辆干净,施工进出口道路硬化处理,废水归沟。道路、管线施工设置隔离护栏,道路安全、畅通,场地整洁。

    4.6临街屋顶、梯道、立交桥、地下通道无违法搭建。

    4.7临街围墙透空美观、整洁。

    五、市容秩序

    5.1沿街单位、商店的遮阳篷帐,按统一要求设置,整齐美观。高度不低于240厘米,伸出宽度不妨碍街道树绿化,不伸出车行道。

    5.2无乱堆放,无乱贴乱画,无乱挖乱占,无乱搭乱建,无乱摆乱摊点,无乱挂衣物。

    5.3进城车辆车容整洁。

    5.4经批准的非经营性临时占道,按时拆除;沿街商业门点无门摊。

    5.5沿街所有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房、施工工地等“门前三包”现任书上墙,合同落实,责任范围内清洁卫生,树木花草长势良好,市政、环卫、绿化设施完好、整洁、无乱摆摊点。

    六、环境卫生

    6.1路面整洁卫生、无烟头、纸屑、瓜果皮壳、痰迹,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定时清扫、洒水、保洁。

    6.2环卫设施齐全、整洁、卫生。垃圾箱(站)、果皮箱、痰盂等布局合理、设施完好。

    6.3垃圾站适宜、无蝇,环境清洁,专人管理,垃圾清运日产日清。

    6.4公共厕所全部为水冲式公厕,数量合适、布局合理。专人管理和保洁制度落实,地面、坑位、门窗、墙壁整洁卫生,地面、墙裙、蹲台面、小便池采用光滑、便于冲洗、耐腐蚀的材料建筑,大便器之间设隔断,灭蝇蛆、无尿碱、基本无臭、贮烘池有盖、粪便不满溢。

    6.5无违章饲养畜禽(鸡、鸭、狗、猪、羊等)。

    七、广告标志

    7.1户外广告、霓虹灯、画廊、广告牌、张贴栏、读报栏等设置规范、整齐、美观。

    7.2指路牌、路名牌、街巷牌、楼房幢号、门牌等标志整齐醒目。

    7.3临街单位、店堂的匾牌设置规范,用字标准,无陈旧,无残缺。

    7.4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电杆上、树杆上无乱贴、乱画、乱刻。

    7.5临街无过时的陈旧标语、广告。

199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