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及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号《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