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财税[2001]84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