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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财税[2001]84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