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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市劳动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812号“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的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按京财综〔1994〕941号《关于〈北京市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81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