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财政支农周转金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有关区、县财政局,农口企业、事业主管局(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94)财监字第2号《关于开展财政支农周转金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了认真执行《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通知》内容,并参照财政部颁发的(91)财农字第322号文件和市政府京政发(87)5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北京市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政局(88)京财农字第2248号、2258号通知”,对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收取的支农周转金占用费率是否合理、支出是否符合规定,使用支农周转金的项目确立是否符合工作程序等进行检查。

    二、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情况,检查时间从3月1日开始至6月15日结束。检查共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各单位从3月1日至4月10日进行自查。4月15日前将自查小结和自查报表报市财政局纪检监察处和农财处各一份。第二阶段由市财政局组织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少于40%。第三阶段进行全面总结。

    三、对查出的问题,根据“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按现行有关制度规定处理。对能自查、自纠,并能积极协助检查组进行检查的单位,从轻处理;对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又不主动自查、自纠的单位,要从严处理。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财政支农周转金检查的通知
〔(94)财监字第2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1993年7月全国农财工作会议精神,管好用好财政支农周转金,提高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发展,现决定于今年3月至6月对近两年来的财政支农周转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检查1992年和1993年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有关农口主管部门发放的财政支农周转金。项怀诚副部长于1993年7月在全国农财工作会议上讲到支农周转金时指出:“考虑到近年来的情况,建议抓紧进行一次清查:一查使用方向,绝对不允许用周转金去搞房地产、搞开发区或买卖股票,一经查出,限期收回,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二查占用费率,绝对不允许提高占用费率标准,建议制定一套分行业和地区差别费率标准和最高费率标准,并不得突破。三查项目确立工作程序,严格工作制度,防止周转金发放中的不正之风”。项副部长讲的三个方面是这次检查的主要内容。通过检查,总结运用财政支农周转金养源创收,壮大财力,支援农业生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以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回收率的经验;针对投放、使用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兴利除弊,提高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水平。

    二、检查的时间和方法

    检查时间从1994年3月开始至6月底结束,共4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查,4月中旬自查结束后,写出自查小结,并填写自查报表,于4月底报部财政监察司和农业财务司;第二阶段重点检查,5月底结束,由省、地(市)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面不得少于40%;第三阶段总结。重点检查结束后,对整个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书面总结和重点检查报表于6月底以前报部财政监察司和农业财务司。在重点检查阶段部财政监察司和农财司将组织工作组赴有关省、区、市进行抽查。

    三、检查的依据和处理

    检查以中央和省、区、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发展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政策;财政部颁发的(91)财农字第322号文与有关条例、制度、规定、办法以及省、区、市制定的实施细则为依据。对检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根据“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处理。对能自查、自纠,并积极协助检查的单位,从轻处理;对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又不主动查纠的,要从严处理。

    四、几点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领导要把这次检查列入工作计划,进行统一布置。具体工作由财政监察部门牵头,农业财务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并制定出检查计划。省、区、市开展检查的具体安排计划3月底前报部财政监察司和农业财务司。

    (二)参加检查组的人员,事前要经过短期的政策业务培训。在检查中要正确掌握政策,大力宣传国家财政政策,把检查同宣传教育、整章建制结合起来。

    (三)自查与重点检查均使用《通知》所附统计表格。填写时请在表头上注明“自查”与“重点检查”字样。重点检查表中不包括自查数。

    (四)检查组人员要秉公执法,廉洁自律,模范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勤奋工作,联系群众,树立良好的形象。

    (五)各地在检查过程中,要及时反馈信息,加强联系:发现重要问题和典型案例要专题上报。

    199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