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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屋注册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开发公司及有关单位:

    现将市房地局制定的《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屋注册登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必须经市建委资审同意,方可销售商品房。其他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销售商品房,特殊情况必须经市建委批准,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二、各开发公司和其他销售商品房单位,在商品房(含商场出租柜台)销售前,必须持项目建设平面图纸和建筑工程规划位置通知单到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商品房注册登记证》后,准予销售商品房。

    三、商品房销售单位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后,及时将销售房屋竣工平面图纸和房屋销售分户明细表报送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做为出售房屋计算面积、确权和核发产权证件的依据。购房单位或个人,在购买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后,持购房合同、购房交款收据到当地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领取产权证件。

    附: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屋注册登记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市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根据国家建设部〔1992〕239号文件《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黑建房字〔1993〕第203号文件《黑龙江省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齐财综字〔1993〕第57号《关于转发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个部门〈关于明确单位购买商品房屋产权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我市具有开发经营商品房屋资格的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屋,均为注册登记管理范围。商品房注册登记包括城市开发经营单位建设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出租柜台)。

    经营单位在销售(预售)商品房屋前十五日内到房地产权管理部门申请销售(预售)商品房注册登记。建造在城区范围内的商品房屋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权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登记后由房地产权管理部门核发《商品房屋注册登记证》。

    二、办理商品房屋注册登记程序:

    (一)办理商品房屋注册登记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1.首次到房地产权管理部门登记办理商品房注册登记的,须提交商品房屋经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书并交验商品房屋营业执照;

    2.市计划委员会批准下达的商品房屋建设计划项目文件;

    3.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商品房屋建筑位置通知单和扩初图纸;

    4.合资、合作建造的商品房屋须提交合资、合作协议书或书面合同;

    5.商品房屋出售价格的批准文件。今后如实行限价管理,应附价格构成核查表;

    6.经营单位预售商品房屋申请注册登记时,需提交预售商品房屋单栋建筑总面积,每套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共用部位分摊面积)和五百分之一的房屋平面图及房屋分层分间平面图。

    (二)经房地产权管理部门现场勘测核准后,按栋签发《商品房屋注册登记证》,并按户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

    (三)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房地产权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房屋;

    2.建设项目各种指令手续已齐备,且已确定竣工交付使用日期的房屋;

    3.已完成建设项目投资的20%或已完成单位项目的基础工程。

    三、凡本规定发文之前,已建设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屋,开发经营单位应到房地产权管理部门补办商品房销售登记手续。

    四、凡未进行商品房注册登记的经营单位销售的商品房屋,房地产权管理部门不予确权。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各县(市)房地产权管理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