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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粮食配套基金拨补办法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财政局,粮食局,粮食局直属各单位、财政二分局:

    根据1993年粮油价格改革时制定并经市领导批准的《关于粮食价格改革配套基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的有关精神,为了使粮食企业尽快转换经营机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强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油储备和市场供应。财政部门要实行专户管理,保证有关资金及时到位,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挪用挤占。经财粮两局研究,现将各项基金的具体拨补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粮油储备基金的拨补办法

    (一)市级专项储备粮油补贴范围,包括市政府批准的地方粮油储备和原代中央储备的“甲字粮”及“506”粮。

    (二)储备粮油具体分布安排由市粮食局确定。年初由市粮食局将各区、县直属库的储备情况,包括品种、价格、数量报到市财政局,作为市财政拨付资金的依据。遇年度期间有调整,则由市粮食局及时向财政提供变化的情况。

    (三)具体拨补办法:年初预拨一个月的储备费用,以后各季据实拨付。市粮食局每季10日前将“粮油专项储备费用补贴情况表”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15日前核实后办理拨付手续。年终进行清算。

    (四)渠道及标准: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补贴标准:每斤粮0.10元,每斤油0.25元。市财政局分别拨补区县直属粮食企业。

    二、粮食政策性亏损挂帐贴息专项资金的拨补办法

    (一)范围:以1992年末粮食亏损挂帐总金额为19.18亿元,由远郊区县和财政二分局按季办理贴息。如以后在各种检查中发现亏损挂帐有违纪问题,或因其他原因减少了挂帐额,将相应调减挂帐基数。

    (二)具体办法:每季初10日内市粮食局将各县或直属单位亏损挂帐情况表,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季初15日内分别下达市区县两级贴息指标,属于市级财政负担的直接拨付县或直属单位,属于区县负担的于季初20日内拨付粮食部门。年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清算。

    三、转换经营机制专项资金的拨补办法

    由市粮食局征求有关综合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对此项资金的分配意见,并将具体分配金额报送市财政局,由财政部门按季拨付。具体拨付:市粮食局每季10日前将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每季15日前分别下达市区县两级拨付指标,属市级财政负担的市财政负责拨补,属区县财政负担的,由区县财政负责拨补。分别于每季初20日内拨付直属和区县粮食企业。

    以上三项基金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政策变化等需调整的,另行报请市政府批准解决。拨补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四、军供粮油价差补贴办法另行下达,在办法未定前财政局仍采取预拨办法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