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3)财文字第824号《关于修订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出差乘坐车船等待遇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京财行(1992)1384号《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中与此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关于修订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出差乘坐车船等待遇规定的通知〔(93)财文字第8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