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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修改预算拨款凭证的通知
市级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市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

    根据财政部(94)财预明电字第1号《关于修改预算拨款凭证的通知》精神,为配合银行会计制度改革,对预算拨款凭证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修改预算拨款凭证。其中“银行会计分录”一栏的记帐符号“付”和“收”,统一按借贷记帐法的原则,相应调整为“借”和“贷”。“付款单位”栏列凭证左方:“收款单位”栏列凭证右方。凭证联数、用途不变(格式详见附件)。

    二、现存的预算拨款凭证,可使用至1994年4月底。

    三、自1994年5月1日起,原预算拨款凭证,一律停止使用,予以销毁。请各单位于1994年4月1日后,到市财政局预算处购买新的“预算拨款凭证”。

    附件:预算拨款凭证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