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法规
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后有关扣除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区直各主管厅(局):

    为进一步搞活企业内部分配,加强工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09号)第五条第三条款规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现将计税工资有关扣税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计税工资的范围。我区范围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包括驻桂中央企业)除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及实行提成工资办法的饮食服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包括驻桂的中央企业等),一律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二、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后,企业发放的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三、计税工资内容和扣除标准。计税工资内容是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最高扣除限额500元。

    各市、县人民政府在上述限额范围内,可以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适当调整,确定各地计税工资的具体扣除标准,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个别经济发达的市、县的个别行业需提高扣除际准的,在不高于最高限额的20%的幅度内,报自治区财政厅、区国税局、地税局审批。今后,财政部对计税工资最高限额进行调整时,我区也相应调整计税工资标准。

    四、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及饮食服务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