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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3)财法字第34号“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93)财法字第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银行分行: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财税改革的需要,我部在1986、1988、1989和1991年四次清理的基础上,对建国以来至1992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的有200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规章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有104件。现将这两部分共304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