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区、县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市殡葬管理处、市民委民族处:
经市领导同志批准,将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津贴由现行的人均每月40元提高到人均每月80元,具体标准附后,执行时间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由各单位自己解决。其发放办法仍按1986年6月10日我们下发的《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特殊行业津贴的通知》的精神执行。
附件:提高后殡葬事业单位人员特殊行业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