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决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越权减免“两金”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经过认真清理,并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对市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的属于越权减免“两金”的政策规定(详见附件)一律停止执行,自1993年10月1日(征收季度所得税)起改按国家统一规定征收“两金”。各分局要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要求,主动向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做好宣传政策规定及有关政策调整的衔接工作,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停止执行减免“两金”政策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