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94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