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2〕29号)精神,我市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从1992年7月1日起,城市的由每人每月145元增加到226元:农村的由每人每月115元增加到196元。调整标准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