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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司法局:

    现将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司法部1992年9月1日人薪发〔1992〕17号《关于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规定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人薪发〔199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司法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岗位津贴发放范围。实行岗位津贴的范围只限于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

    二、岗位津贴标准。岗位津贴标准按每人工作一天0.6元执行。调离上述岗位的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三、岗位津贴自1992年8月1日起执行。

    四、经费来源。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199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