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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OO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