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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48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1年5月7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款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9)国税地字第088号《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曾明确“对于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在一九九○年底以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鉴于石油生产企业的现实情况,为支持其发展,经研究决定,在一九九一年内,仍继续执行(89)国税地字第0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1991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