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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07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OO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