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委、局、室、院,各街道、镇,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中新广州知识城管委会、萝岗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发展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中新广州知识城管委会办公室
萝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1日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广州出口加工区 广州保税区 中新广州知识城 萝岗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以下简称广州开发区)和广州市萝岗区中小企业(以下简称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区财政配套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大对区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根据《印发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工〔2010〕147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2009〕5号)、《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配套扶持经区经济发展局和区财政局组织申报,并获得广州市经贸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牵头安排的“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的区内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以及获得“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支持的区内中小企业、区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区内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区实地经营,且税收关系、统计关系均在我区,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四条 区经济发展局和区财政局负责配套资金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配套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二)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三)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第二章 配套资金的标准
第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和担保资金扶持的区内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区财政按照1:1比例的原则予以配套,配套额度最多不超过80万元。
第三章 申报配套资金的条件
第七条 凡获得专项资金和担保资金扶持的区内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在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基础上,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配套资金。
(一)必须在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辖区及管理范围内办理登记注册、国地税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有健全财务制度。
(二)申请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配套资金的机构,其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必须服务于我区中小企业。
第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扶持和担保资金扶持的区内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资金需会签区发展和改革、科技和信息化部门的意见,同一项目的配套资金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审批。
第四章 配套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程序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申报配套资金条件的区内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在收到广州市经贸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的专项资金、担保资金有关文件(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担保资金有关文件)后6个月内,向区经济发展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配套资金的书面请示(申请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配套资金的机构需说明配套资金用途);
(二)法人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三)市下达的专项资金、担保资金有关文件;
(四)填报《广州开发区、广州市萝岗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配套资金申请表》。
第十条 配套资金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区经济发展局向有关单位发出《拨付通知书》。
第十一条 区内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收到配套资金后,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现行财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区经济发展局负责配套资金的日常管理、使用指导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配套资金预算安排,将配套资金预算归口列入区经济发展局部门预算,负责对配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共同协助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做好市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区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凡在申报、使用和管理配套资金的工作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等骗取配套资金的,由区经济发展局责令企业退回配套资金,相关企业五年内不能享有申请配套资金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任意截留、挪用配套资金。违反本规定的,由区经济发展局收回配套资金,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凡2013、2014年获得专项资金和担保资金扶持的区内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广州国际生物岛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