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党委老干部局、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党委老干部局、财政局:
为规范省级财政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制定了《广东省省级财政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中共广东省委老干部局
2014年6月3日
(省财政厅联系人:林洁璇;联系电话:83170112)
(省委老干部局联系人:区洁莹 ;联系电话:87186791)
广东省省级财政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转移支付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加强资金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根据粤委办〔1999〕107号文件精神设立的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企业离休干部(不含当地接管的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专项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根据我省实行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结合近年各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缺口情况,确定列入省财政专项补助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范围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4个市和恩平市。
第四条 依据经济发展状况、企业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支出水平、医药费资金缺口等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委老干部局测算出欠发达地区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专项补助额度。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科学运作、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定管理办法,按规定对省委老干部局报送的欠发达地区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资金分配计划进行审核,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后,于每年9月1日前将补助资金下拨到有关市及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第七条 省委老干部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核汇总上一年度经济欠发达地区企业离休干部的人数及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水平,并及时将补助各地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计划报送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八条 资金的拨付由省财政厅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有关市财政局收到专项补助资金后,会同当地老干部局,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和分配方式,于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拨到有关县(市、区)财政局。
第九条 有关市委老干部局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当地企业离休干部人数、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水平、医药费资金缺口、医疗统筹金收缴率等情况绘制成表格,上报省委老干部局。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采用因素法。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金额的确定,主要考虑该地区财力状况、企业离休干部实际人数以及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实际开支等因素,作为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专项资金分配的依据。
1.财政承受能力系数
某市财政承受能力系数=1-(该市人均可支配财力/各市人均可支配财力之和)。
2.企业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支出系数
由于各市企业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支出差异大,为体现政策的公平性,需对各市的人均医药费指标进行修正。即某市人均医药费若高出各市综合平均医药费水平的,人均医药费调减20%;某市人均医药费若低于各市综合平均医药费水平的,人均医药费调增20%;调减(或调增)后的人均医药费不得低于(或高于)各市综合平均医药费水平,使该市人均医药费水平趋于各市综合平均医药费水平。计算公式:
某市企业离休干部修正人均医药费=该市企业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1±调整系数)。
当该市企业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各市企业离休干部综合平均医药费时,调整系数=-20%;当该市企业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各市企业离休干部综合平均医药费时,调整系数=+20%。
某市企业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支出系数=该市企业离休干部修正人均医药费/各市企业离休干部修正人均医药费之和。
3.企业离休干部人数系数
某市企业离休干部人数系数=该市企业离休干部人数/各市企业离休干部人数之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省、市、县分级负责、共同管理,省、市、县老干部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承担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对省的专项补助资金,各地要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补助资金要重点向贫困山区和困难企业倾斜,不得平均分配,不得将大部分资金集中在市直企业安排。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把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与地方财力结合起来,妥善安排解决企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经费,确保不拖欠。如有拖欠,由本地负责解决,省财政不再补助,并在全省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各市财政局、老干部局应将每年安排使用省财政专项资金及结合地方财力安排用于补助离休干部医药费经费情况,于次年2月20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委老干部局;逾期不上报的,省财政在2015年度不再给予补助。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省委老干部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省委老干部局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布如下信息:
(一)管理办法。
(二)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方法、审批方式等。
(三)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
(四)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
(五)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省委老干部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省财政厅将不定期采取抽查或委托检查等方式对工作经费进行绩效评估和专项监督检查,评价检查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套)取、挪用、挤占、截留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老干部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08〕2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