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务管理
关于配合做好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代建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结合省级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审核工作的实际,现将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做好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省级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资料收集工作

真实、准确、完整的项目资料是顺利开展财政投资审核工作的必备条件。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投资项目的资料收集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的资料管理,严格按照城建档案和财政投资评审送审资料的要求,做好建设项目施工过程资料的新建、搜集和整理归档等工作。省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所需要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及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情况。项目是否按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规模和总投资实施项目的设计、招投标和建设施工管理工作;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收支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是否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签订合同及补充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实施招投标的项目,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是否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以及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的修改等。

(三)造价控制的情况。招标图纸设计深度是否达到招标投标的条件;工程量清单是否有漏项或少计工程量;招标控制价是否已全面反映招标范围的工程造价;签订的合同是否有约定工程结算以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核为准;合同价格、工程结算是否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是否运用价值工程选择和优化方案,减少设计变更、签证和索赔,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见原因,造成投资扩大的,是否按有关规定报经相关部门批准确认。

(四)施工及工程验收情况。是否合理控制工期,及时组织验收和办理结(决)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之前,是否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是否整理各种技术文件材料,绘制竣工图纸;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二、及时报送评审项目并提交评审所需材料。

(一)及时送审评审项目。其中,估算、概算、预算按照管理程序的需要送审;工程结算项目应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60日内送审;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90日内送审。单位需要延期送审的,应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不经批准拖延送审的,建设单位应先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先行审核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再送省财政厅审核,有关委托审核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为提高效率、规范审核,工程结算项目原则上应按建设项目统一送审,因管理需要确需分开送审的,应至少以合同为单位送审。

(二)规范报送项目资料。

各单位应按《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财政性投资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建函〔2009〕148号)及《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送审事项须知〉的通知》(粤财建函〔2013〕67号)的相关要求,分类别完整提供评审相关资料,并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送审要求,填报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审核送审表(附件1)及基本情况书面说明(工程结算模版见附件2,其他类型参照提供),以及立项文件、资金预算下达文件、资金拨付情况、建设单位承诺书、评审项目资料移交清单等基本资料等,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提交省财政厅项目资金管理处室(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处室)作为确定项目是否委托送审的依据。

2.预约送审。项目资金管理处室出具初审意见,同意项目送省财政厅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投审中心)审核后,请建设单位与投审中心电话预约具体报送资料时间,在预约时间办理资料(除上述资料外其他评审须提供的具体资料)交接手续。预约电话:83371860。

3.规范装订送审资料。提交投审中心的送审资料必须全部装订成册, 加注页码,编制好送审资料目录,并在每册资料的侧面骑缝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三)及时根据资料审核情况补充资料。

为确保项目具备审核条件,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资料审核实行“两次催补、退审告知、限时办结”制度,建设单位需要根据投审中心资料审核情况及时补送项目资料。

1.投审中心收到评审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后,认为项目评审资料不按规定送审或评审资料不完整、不齐全的,向建设单位发出《评审项目补充资料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报资料。

2.建设单位在限期不能补充完整资料或没有及时反馈意见时,投审中心在第一次补充资料通知书限期到期后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出《评审项目再次补充资料通知书》,再次要求5个工作日内补报资料。

3.如建设单位在二次催补后仍然没有及时补齐资料的,投审中心在第二次补充资料通知书限期到期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处室协助催促建设单位限期5个工作日内补充资料。

4.项目资料补充完整后,投审中心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已正式受理送审项目,并通过自行审核或委托中介机构的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在评审过程中如根据审核需要再需单位补充说明有关情况的,投审中心(或委托中介机构)向建设单位发出《评审项目补充资料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资料。

经规定程序催补后建设单位仍不能补充评审所需资料的,为避免影响评审质量和效率,投审中心将作出项目不受理或退审的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到投审中心领回送审资料。为确保单位有充分时间准备资料,项目一旦退审,原则上30个工作日后建设单位才能再次送审。

投审中心在正式受理相关项目后,将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投资评审工作。其中,投资估算、工程概(预)算及工程结算审核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工作,竣工财务决算在18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工作,10亿元以上特大型项目将视情况适当延长初步审核时间。初步审核工作完成后,投审中心(或委托中介机构)将就项目具体情况与建设单位开展询证工作,并根据询证结果出具审核报告。

三、配合做好评审过程中的核实和取证工作

(一)协助开展询证和对数工作。

询证和对数是项目评审中核实取证的过程。投审中心(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时,如有需要将按规定向建设单位询证情况,核证项目量价费的具体构成。建设单位必须协调施工单位一齐配合做好评审项目询证和对数工作。其中,对数工作原则上应在投审中心(或委托中介机构)书面发出对数通知起一个月内完成,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完成对数工作的,应书面申请对数延期。对数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无故不参加对数的,投审中心将按照项目审核情况进行后续处理,对于审核证据存疑的项目,办理项目退审;对于审核证据较充分的,将直接出具评审报告。

(二)配合进行现场勘察工作。

投审中心(或委托中介机构)在评审和对数期间,需要现场勘察的,将按相关规定与建设单位确定现场勘察时间。建设单位须派人参加,并在必要时协调施工、监理等单位派人参加。投审中心根据确定核查的内容依据现场实际情况逐一进行核对,并采取检查、观察、监盘、询问、揭露及拍照等方法获取相关证据。建设单位不得无故阻挠、防碍踏勘取证。

(三)反馈《建设项目评审结论征求意见书》。

对于工程结算评审项目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项目,投审中心在项目评审后将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项目评审结论征求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加具主要负责人签名和单位公章后交投审中心。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的,投审中心将视为无意见处理。

(四)协助做好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考核工作。

为加强对省级财政投资审核有关中介机构的管理,审核项目完成后,投审中心将向建设单位发放《参与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审核中介机构服务情况回访调查表》(附件3),并将建设单位反馈情况作为对中介机构进行工作质量考核的依据之一。请建设单位在收到调查表后5个工作日内将反馈意见提交投审中心。

四、加强项目主管部门对配合财政投资审核工作的监管

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所属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加强督促协调。

(一)对按规定报送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送审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评审项目,制定本部门的年度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送审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项目资金主管业务处和厅投资审核中心作为当年审核任务安排的依据;

(三)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跟踪管理,督促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对在评审过程中不配合对数、现场勘察和不及时反馈征求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将向其主管部门作情况通报,并退审有关项目。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请各建设单位按要求做好各项财政投资审核配合工作,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向投审中心反映。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黄路利,83371839;张燕云,83371831。

附件:

1.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审核送审表(三联)

2.基本情况书面说明(项目送审基本情况概况模版)

3.参与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审核中介机构服务情况回访调查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