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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问题

2001101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0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108财税〔2001163号通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11031新财法税〔200141号通知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