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
为规范对外投资合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商务厅
2013年10月22日
附件:
河南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文件精神,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国际化经营能力,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河南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的来源: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专项资金;我省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以及其他支持对外经济合作的专项资金。
河南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为政府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条 河南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合作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国际化能力,促进外经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中外企业互利共赢;
(二)符合WTO基本规则和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
(三)遵循重点突出、合理引导、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运行机制;
(四)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第四条 合作资金由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共同管理。
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河南省商务厅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及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河南省商务厅会同河南省财政厅提出年度支持重点,建立对外投资合作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和企业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企业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支持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合作资金主要用于支持:
(一)境外投资,指我省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重点支持国际能源开发和加工合作;技术研发投资合作;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优势制造业投资合作;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投资合作;国际化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创建合作等。
(二)对外承包工程 ,是指我省企业或者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
(三)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经商务部批准的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用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省公民到国(境)外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重点支持对劳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外派劳务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性劳务输出。
(四)其他符合规定要求的业务。
第六条 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投资合作业务,采取资本金投入、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七条 支持的方式和标准。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是指我省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支持标准:合作资金对不超过项目中方投资额或合同额15%的前期费用给予支持,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
2、资源回运运保费。我省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不高于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回运资源种类比照上述境外农、林、矿合作项目执行)。
3、“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按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补助。
4、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执行。
5、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根据实际培训并派出人数,给予每人300元的补助。
6、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
直接补助费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
(二)贷款贴息
对我省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 ,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已累计3年享受合作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三)资本金注入方式。对我省年度确定的重点行业,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在河南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
(三)近5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无拖欠财政资金;
(五)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的规定,向商务和财政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和会计报告等。
第九条 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二)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三)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四)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五)项目金额标准: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境外投资及境外林、矿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境外农业合作、境外研发中心中方投资额、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第十条 支持重点、项目申报材料和项目适用区间等,在每年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下发的项目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或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商务部门应根据外经工作规划等,逐步建立支持企业项目库建设,实现企业项目库的动态化管理。商务会同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工作计划,提前编制下年度项目预算(预算编制到企业和项目)。
(二)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每年3月底前下发对外投资合作资金年度工作通知,布置申报工作。明确当年支持重点、范围及条件、方式及标准、申报材料等具体申报工作指南。
(三)由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共同对申报项目初审后,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联合行文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上报。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实行集中评审制度。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集中评审。综合考虑项目规范性和重要性,确定支持项目及支持金额,省财政厅根据财政管理制度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商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商务部门要按要求,对当地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于每年1月底前将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形成总结报告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对各地合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相关申请和审核材料要按照国家档案保管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合作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财政厅会同河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3年10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