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9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