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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9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OO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