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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驻辽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驻辽中央级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和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补充通知》(财教[2009]495号)规定,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驻辽中央级事业基层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为切实做好我省驻辽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驻辽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到主管部门对其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批复文件后,应在15日内将复印件报送我办备案。

    二、每个会计年度终了,驻辽中央级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部门决算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将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报送主管部门的同时,应抄送我办备案。

    三、从2010年起,驻辽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在报表工作结束后的15日内,向我办报送会计半年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

    四、驻辽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到本通知后,需按要求填制《驻辽中央级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驻辽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附有关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协议复印件,于2010年3月1日前报送我办(纸质和电子版各一套)。此通知我办已在外网门户网站“通知通告”专栏中主动公开,附件可点击通知中“附件下载”功能进行下载(网址:http://www.mof.gov.cn/bennyzhuliaoning/,也可 由“财政部”门户网站中“财政部驻地方专员办-辽宁频道”进行登陆)。

    五、我办将根据报表报送等情况,于年度内适时予以抽查。

    联系人:李光林 024-24150539胡永责024-24150605

    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162号邮编: 110015

    附件:1、驻辽中央级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2、 驻辽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