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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的《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管理,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和中心小学(以下简称农村中小学),村小(含教学点)纳入所隶属的乡镇中心小学统一管理。

    第三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资金由中、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包括人员经费、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等。

    第四条  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部门预算原则。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实行一个学校一本预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一级预算单位,初中和中心小学为二级预算单位,村小为基层预算单位。

    (二)综合预算原则。农村中小学预算包括学校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现收支平衡,统筹安排。

    (三)突出重点原则。依据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保运转、保基本支出、保重点的顺序安排预算,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四)专户管理原则。农村中小学预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拨,专款专用。

    (五)绩效考评原则。农村中小学预算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追踪问效。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农村中小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

    第六条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第七条  收入预算编报,充分考虑需要和可能,根据年度业务开展计划和支出需求情况综合确定。收入来源要可靠、稳定,实事求是,不重报、不漏报、不虚报。

    财政补助收入指农村中小学校从财政渠道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包括人员经费,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对家庭和个人的补助,以及按规定比例由财政负担的公用经费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等。

    事业收入指农村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

    勤工俭学收入包括农村中小学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收入。

    其他收入指除以上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银行利息收入等。

    第八条  支出预算编报。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和享受人员范围据实编报到每一个人。

    人员支出包括个人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等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医疗费、住房补贴、抚恤和生活补助、助学金等支出。

    公用支出按照政策规定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相关标准计算编报。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其中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费、办公费、印刷费、培训费、实验实习费、文体活动费、水电费、取暖费、交通差旅费、邮电费、会议费、劳务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等;专项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购置等费用。

    项目支出按照实际需求编报。项目支出包括校舍购建费、校舍维修改造经费以及其他改善办学条件等费用。

    免教科书经费由省教育厅编报。

    第九条  农村中小学校预算按照“两上两下”程序编制,从每年4月份开始编制下年度预算。

    一上:农村中小学编报预算建议数。根据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关于编制年度预算的统一部署,根据学校基本情况和事业发展需求,农村中小学编制年度预算建议草案,上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县级财政部门。

    一下:县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部门上报的预算建议数,将本级承担的农村中小学经费和上级下达的预算指标一同纳入农村中小学预算,并结合分项定额标准等因素,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确定下达各中小学预算控制数。

    二上:农村中小学上报预算草案。农村中小学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细目定额规定和有关标准,编制年度预算草案,逐级审核汇总后报送县级财政部门。

    二下:县级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县级财政部门将同级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草案批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财政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各中小学预算。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下达、批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时,应分列二级和基层预算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校均、班均、师均和生均等实物配备标准,确定农村中小学基本支出细目定额标准,并与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一同下达各农村中小学。

    第十二条  农村中小学在编制预算时,按照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将学校通用的耗材和仪器设备等符合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商品和劳务(具体种类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编入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拨款。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由县级财政按照预算进度直接拨付中小学,其中工资部分仍按原支付渠道发放到教师个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由学校提出用款计划,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核后,向县级财政提出申请,由县级财政直接核拨农村中小学。对基础资料翔实、管理规范和地处偏远的农村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也可由县级教育部门直接向县级财政申请用款计划,经县级财政审核后直接核拨农村中小学;专项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中符合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农村中小学预算一经批复,严格执行。在预算未确定前,县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农村中小学月均实际支出情况,按月预拨公用经费,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对农村中小学拨款要确保及时、足额、准确,不得截留、滞留和挪用学校预算经费。

    第十六条  农村中小学严格按照批准的支出预算项目和科目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确需调整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预算执行中新增事项,除国家统一调资和突发性事件可申请预算追加外,其余一律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

    第十八条  学校预算执行中项目资金有结余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留归学校统筹使用;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决算编制

    第十九条  预算年度终了,由学校按要求及时编制决算,经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形成部门决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决算要求数字真实,内容全面、准确,编报及时,不得估列代编,不得漏报、瞒报,虚列支出。

    第二十一条  决算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决算表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发。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二条  学校预算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支出项目实施内容、资金管理效率、公共或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评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教育部门和学校分级实施。评价方法、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值、评价工作程序由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研究制定。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义务教育财政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农村中小学校经费管理使用监督制约机制。

    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完善内部财务管理约束机制,加强资金管理,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及时向教育部门汇报预算执行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级分担资金不到位,套取上级财政资金的,截留、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工作失职造成失误并导致资金损失浪费的责任人或在资金使用管理中玩忽职守导致资金损失的责任人移交监察部门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设区市(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全省各级政府举办的城市中小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学校收支明细参考表

         目

具体内容

收入

  

   1.财政补助收入

学校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预算内教育经费

   2.事业收入

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批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3.勤工俭学收入

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

学校取得的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有偿转让收入等

支出

  

一、人员支出

  

  1.基本工资

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工资部分

  2.津贴

国家和地方统一规定的中小学教职工津贴、补贴等。如,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教补贴等

  3.奖金

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

  4.社会保障缴费

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支出

  5.其他

上述项目未包括的人员全年支出,包括代课教师工资、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长期聘用人员及临时工工资等

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1.离休费

学校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小学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人员的护理费和其他补贴

  2.退休费

学校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小学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护理费和其他补贴

  3.退职费

学校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

  4.抚恤和生活补助

学校按规定开支的烈士家属、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丧葬费;中小学教职工和遗属生活补贴等

  5.医疗费

学校开支的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学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

  6.住房补贴

学校开支的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7.助学金

学校发放的中小学助学金、生活补贴等

  8.其他

学校开支的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如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职工探亲旅费等

三、公用支出

  

(一)日常公用支出

  

  1.教学业务与管理费

用于开展教学业务活动的一般性支出

  2.办公费

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日常印刷的支出

  3.印刷费

试题试卷、教学资料等大宗印刷支出

  4.培训费

新教师培训、学历补偿、学历提高、新课程培训等培训支出

  5.实验实习费

学生实验、实习以及参加社会实践等支出

  6.文体活动费

运动会、文艺活动、宣传等支出

  7.水电费

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和电费

  8.取暖费

取暖用的燃料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工资以及学校统一支付的在职教职工宿舍取暖费

  9.交通差旅费

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教职工出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10.邮电费

学校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

  11.劳务费

学校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

  12.零星维修费用

学校开支的教学和实验设备的维修费、校舍的零星维修费用等

  13.专用材料费

学校购买实验室用品,消耗性体育用品等费用支出

  14.其他

上述支出项目中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离退休人员特需费、工会经费等

(二)专项公用支出

  

  1.办公设备购置费

学校购置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一般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2.专用设备购置费

学校购置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各类教学实验设备的支出。如教学仪器设备、电教设备等

  3.交通工具购置费

学校购置各类交通工具的支出,如购置汽车、摩托车等

  4.图书资料购置费

学校购置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图书、资料的支出

  5.教学软件购置费

购置教学软件(课件)的支出

  6.其他

上述支出项目中未包括的专项公用支出。如批量购置课桌凳、学生用床等

四、项目支出

  

  1.校舍购建费

学校购置、建造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等建筑物的支出

  2.校舍维修改造费

学校对校舍的大中型维修和危房改造的支出

  3.改善办学条件

上述支出项目中未包括的专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