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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技工技工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粤发[2003]13号)的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技工学校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技工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

    2004年9月1日广东省省级技工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技工学校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以下简称技校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校专项资金指省财政为支持技工学校发展安排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  技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坚持统筹兼顾、保证效益、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不搞平均分配的原则。

    第四条  技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加强省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实训中心建设、示范专业建设、师资培训、校舍维修、教学设备购置和更新改造。

    第五条  技校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学校人员支出、办公支出、职工福利、偿还债务等项支出。

    第六条  接受省财政补助的技校专项资金用于购置设备或校舍维修改造等项目支出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采购和建设。

    第七条  省财政厅依照国家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对技校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技校专项补助资金监督方式。

(一)事前审核、事中检查和事后考核评价相结合;

(二)日常监督与专项重点检查相结合;

(三)资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

    第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对技校专项资金建立效益考核制度。技校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考核程序:(一)接受省财政技校专项资金补助的技工学校要填报《广东省年度技工学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考核表》,于每年3月30日前上报地级以上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省属技校送报省劳动保障厅)。

(二)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技工学校上报的技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提出考核意见,于4月30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

(三)省劳动保障厅汇总省属技校和各地上报的审核意见后,于每年6月份前送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与省劳动保障厅联合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对有关技工学校检查核实后,共同发文通报考评结果。

    第十条  技校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凡单位和个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技校专项补助资金或贪污、挪用技校专项补助资金,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