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02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