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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广州地区用人单位办理2013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残疾人联合会年度审核和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制度。鉴于部分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下称“年审”)或逾期未缴纳保障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敦促对象。凡超过7月31日未办理年审,或办理了年审需缴纳保障金而未缴纳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外地(外商)驻穗单位。

二、核定年审征收。凡未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必须于 9月15日前到残疾人联合会办理年审。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经管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其在社保、地税、统计等部门登记的在职职工人数,核定其应缴纳保障金,并移送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三、保障金缴纳。已办理年审且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已与广州市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签订《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简称ETS协议)的,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划扣应缴保障金;未签订ETS协议或直接划扣不成功的,应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纳。

四、法律责任。逾期未缴纳保障金,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对拒不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依法追究。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请广大用人单位积极选择适宜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