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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发的《浙江省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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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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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4年3月28日

浙江省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有关精神,加强对粮食生产主体的金融扶持,做好省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关于抓好2014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2号)、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生产贴息贷款是以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扶持对象,以财政专项资金贴息为支持,由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以下简称农信机构)发放,支持生产主体发展粮食生产、增加收入的专项贷款。

第二章 实施组织

第三条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信联社建立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会商制度,做好相关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 各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粮食局、农信机构参照建立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会商制度。会商工作由县(市、区)农业局牵头,具体职责是:

(一) 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 组织实施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

(三) 审核贷款扶持对象,规范操作流程,监督使用范围;

(四) 支持并帮助农信机构做好贷款回收工作,防范和降低贷款风险;

(五) 加强调查研究,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对上一年度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发放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五条 县(市、区) 农业局、财政局、粮食局、农信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农业局。指导种粮主体发展生产,负责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向省农业厅及当地农信机构提供种粮面积20亩以上(含)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粮食生产主体《名册》并及时做好更新,协助农信机构做好到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二)财政局。负责粮食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拨付和监督使用,会同农业局、农信社等做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的落实到位。

(三)粮食局。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农信机构。负责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调查、发放和收回管理工作,在确保粮食生产贴息贷款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负责粮食生产贴息贷款贴息资金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用途、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 贷款对象。主要包括种植粮食作物面积达到2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粮食生产主体。

第七条 贷款用途。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设施建设等。

第八条 贷款条件

(一) 申请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主体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 申请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主体必须在农业部门提供的《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册》范围内。

第九条 担保方式。粮食生产贴息贷款按照贷款方式的不同,分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其中对30万元以内的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十条 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灵活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除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设施建设,其它用途的贷款额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

第五章 贴息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贷款对象的确定。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册》,农信机构从中选择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及发放。列入《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名册》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借款人向当地农信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农信机构根据本管理办法,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对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粮食生产贴息贷款。

第十五条 贷款管理。农信机构对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实行专项管理,并于当年7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下半年贷款发放、收回情况报县贴息贷款联席会议审核上报。

第六章 贷款贴息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贴息申请及拨付。各县(市、区)农业、财政、粮食、农信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在当年7月底及次年1月底前分别以联合行文方式向省农业、财政、粮食、农信联社等部门提出贴息贷款所需贴息资金申请(附贴息贷款清单,见附表),经省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各县(市、区)财政。

第十七条 贴息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按本办法发放的贷款,由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给予贷款贴息;逾期贷款不予贴息。贴息时间自2013年12月21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贴息资金支付。财政贴息资金每半年结算一次,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先行支付。对已还清贷款并经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由县财政在收到省财政贴息资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财政贴息资金拨付至借款人。

第十九条 督查和审计。财政安排的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改变用途、截留和挪用,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弄虚作假、挪用等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