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五批)的通知》(国税函[2009]6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